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18號
ILDV,114,司拍,118,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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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 對 人 鄭源忠


關 係 人 鄭絅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
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鄭源忠於民國105年5月5日以其
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
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636萬元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5年5月9日及112年3
月10日陸續向聲請人借款4筆合計6,698,000元,惟未依約履
行還款,尚餘本金4,566,06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貸款契約、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院並於114年8月29日通知
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
及關係人迄今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
二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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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