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12號
ILDV,114,司拍,112,202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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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相 對 人 謝天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
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謝天祥於民國114年3月11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其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
新臺幣(下同)33,592,32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
聲請人持有相對人謝天祥於民國114年3月11日簽發,到期日
114年5月20日,面額27,993,600元之本票,詎屆期為付款之
提示,未獲清償,目前尚欠27,548,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
債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
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本票等件影本為證。
三、相對人即債務人謝天祥陳述意見略以:本件係受第三人詐欺
所生,並已告發刑事偵辦中,爰依法提出執行異議,請求法
院駁回或停止本件強制執行等語。
四、經查,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係屬非訟事件,祗須抵押
權已經依法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
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本件抵押物所擔保債權存
在與否及其範圍之爭執等情事,意思表示是否有瑕疵均屬實
體爭執,非形式審查之非訟程序所能審認,且本件係聲請人
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取得執行名義之程序,並非聲請強
制執行程序。是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債務清償期業已
屆至,聲請人陳稱其仍未受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
要件,故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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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