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14年度,75號
ILDV,114,司家聲,75,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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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李娉蕙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二四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
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八條之
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次按非訟事件之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
第三十條之一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閱覽本院一百零六年度司養聲字第
六十號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惟未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及其他資料釋明其具法律上利害關係而得閱覽本件卷宗。故
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九月三日發函命聲請人於本函送達起7
日內補正,該通知業經合法送達在案,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然聲請人迄今未補正,是認聲請人未釋明其法律上利
害關係,其聲請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爰依首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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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