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9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楷智
林明毅
祁靜文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96,362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楷智前就讀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邀同債務
人林明毅、祁靜文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
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以下同)80萬
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11 份,金額
總計 127,201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
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32 期,每
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
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
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
約金。(二)詎債務人林楷智自民國114年06月01日起即未依
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96,362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
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4年09月12日,將
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林明毅、祁靜文既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
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
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
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69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96,362元 林明毅、林楷智、祁靜文 自民國114年05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9月11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96,362元 林明毅、林楷智、祁靜文 自民國114年09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96,362元 林明毅、林楷智、祁靜文 自民國114年06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