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589號
ILDV,114,司促,4589,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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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8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林憶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1,561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憶凡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4年10月19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
款: (一)消費本金:49,654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
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
之十五。利息計算:1,907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
三)逾期費用: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項費
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
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58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9654元 自民國114年10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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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