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8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呂家名(原名呂學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7,210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110年5月24日、112年8月21日開始與債
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
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
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
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
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
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
、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19日止,
帳款尚餘167,210元,及其中本金158,146元未按期繳付,迭
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
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58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1576元 呂家名(原名呂學銘) 自民國114年10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88% 002 136570元 呂家名(原名呂學銘) 自民國114年10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