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573號
ILDV,114,司促,4573,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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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7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丁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906元,及自民國(
下同)114年0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惟每次連續
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丁婉玲於民國101年08月01日向聲請人請領
信用卡使用(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0000),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
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
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
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
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
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
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
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請
領信用卡至114年08月26日止共計消費簽帳20,906元整未按
期給付,其中20,906元為自民國101年08月01日起至民國114
年08月26日之消費款,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違約金。故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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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