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1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謝琦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48,343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謝琦峰於民國113年09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14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9月07日止未受
償之利息18530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1200元。遲延利息計
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
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
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
約金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
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
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緣相對人謝琦峰於民國113年1
0月0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Z000000000CD),詎相
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所示之本
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
0月0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635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35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
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
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
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
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
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
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二)分
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
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
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
每卡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
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
每份100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51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52163元 謝琦峰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09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880% 002 13235元 謝琦峰Z000000000CD 自民國114年10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990% 003 57230元 謝琦峰Z000000000CD 自民國114年10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0%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