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498號
ILDV,114,司促,4498,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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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9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趙子

趙建邦

一、債務人趙子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41,654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趙子儁前就讀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邀同債務人
趙建邦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
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8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
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6份,金額總計 75,256 元,約定
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
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
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
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㈡詎債務人趙子儁自民
國114年5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41,654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7條約定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
於114年8月13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趙建
邦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㈢本件就
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
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
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49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1,654元 趙子儁 自114年4月1日起 至114年8月12日止 年息百分之1.775 001 41,654元 趙子儁 自114年8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41,654元 趙子儁 自114年5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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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