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8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王玉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2,494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王玉蘭於94年02月0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
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
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48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40914元 王玉蘭 自民國95年09月1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11580元 王玉蘭 自民國95年12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