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2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連展陞
張美娟
一、債務人張美娟、連展陞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253,04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連展陞前就讀致理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張美娟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10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
書暨約定事項,共7份,金額總計280,584元,約定應於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
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
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
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㈡詎債務人連展陞自民國114年3月1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253,045 元未還,
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7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4年3
月25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張美娟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㈢本件就學貸款係
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
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
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利息)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320號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53045元 張美娟、連展陞 自114年2月1日起 至114年3月24日止 年息百分之1.775 001 253045元 張美娟、連展陞 自114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775
附表(違約金)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320號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253045元 張美娟、連展陞 自114年3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