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305號
ILDV,114,司促,4305,2025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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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05號
債 權 人 柏拉圖康復之家

法定代理人 鄭南鵬
債 權 人 潘政裕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郭如玲
債 務 人 任柏華

楊碧鴻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66,610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11,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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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