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957號
ILDV,114,司促,3957,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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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57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廖維彥
債 務 人 探索水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政男
債 務 人 蔡啟林

邱寶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280,362元,
及其中1,162,005元部分,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58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
金,其中118,357元,自民國114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3.58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2月3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3,573,309元,及自民國114年1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82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4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1,525,004元,及自民國114年1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05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4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
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
者,應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
記事項表)及該法人或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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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探索水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