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608號
ILDM,114,附民,608,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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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08號
原 告 程威朧

被 告 田孟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49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田孟玄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程威朧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游皓婷                  法 官 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信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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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