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4年度,47號
ILDM,114,重附民,47,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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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許淑芳

被 告 林雨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1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雨脩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許淑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
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游皓婷                  法 官 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信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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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