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893號
ILDM,114,訴,893,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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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893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BA KY(中文姓名阮伯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
度偵字第79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NGUYEN BA KY可預見如將金融機構帳戶
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提供不相識之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
利用該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時指示受詐騙者匯款及行騙之人提
款之工具,且受詐騙者匯入款項遭提領後,即隱匿特定犯罪
所得或掩飾其來源,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
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地,將其所有之台中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金
融卡及密碼,提供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不詳詐欺
集團成員取得前揭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詐騙時間,以
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
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前揭
帳戶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及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即所謂「土地管轄」之
規定,屬於上開法律規定之各地方法院均有刑事管轄權限,
惟為避免管轄法院因被告之住所居所所在地變更而一再
變更,土地管轄必須恆定,即以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為準,
而對於管轄權之有無,係屬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司
法院24年院字第1247號解釋意旨、司法院37年院解字第3825
號解釋意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37號判決意旨、最高
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76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無管轄權
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
院,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4條、
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被告涉犯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罪嫌案件,經臺灣宜
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14年9月30日繫屬於本院
,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4年9月26日宜檢以君114偵7927
字第1149020630號函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是本件管轄
權之有無應以114年9月30日繫屬本院時為準。
㈡、經查,本案被告係越南籍人民,於114年8月8日為警緝獲及偵
查中自陳之居留地址高雄市○○區○○路000號、現住地址
新北市淡水區某處(見偵緝卷第13、84頁),起訴書雖記載
被告現在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址設:宜
蘭縣○○鄉○○路000巷00弄00號)收容中,然被告已於本院繫
屬前之114年9月11日遭內政部移民署遣送出境,此有臺灣橋
頭地方檢察署電話紀錄單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可
參(見偵緝卷第115頁、本院卷第13頁),從而本案繫屬於
本院時,被告之住居所所在地均不在本院轄區。再觀諸檢
察官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被告本案犯罪地點「不詳」;
又依卷內資料顯示,本案被害人等受詐騙之處所均無從認係
於本院轄區內,則犯罪地亦非在本院轄區內,揆諸上開法條
規定及說明,本院自無管轄權,檢察官誤向本院提起公訴,
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
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周懿君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商啓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詩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附表
編號 被詐欺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黃坤豪(提告) 113年7月間某日 假投資虛擬貨幣 113年7月9日14時52分許 1萬9,000元 本案帳戶 2 高椲荃(提告) 113年7月間某日 假投資虛擬貨幣 113年7月11日18時33分許 7萬9,000元 本案帳戶 3 張堂瑀(提告) 113年7月間某日 假投資虛擬貨幣 113年7月6日15時39分許 5萬元 113年7月6日15時40分許 1萬7,000元 113年7月12日12時7分許 10萬元 本案帳戶 4 張安麒(提告) 113年7月間某日 假投資虛擬貨幣 113年7月10日15時許 5萬元 本案帳戶 5 林錦賢(提告) 113年7月間某日 假投資虛擬貨幣 113年7月9日14時11分許 3萬元 本案帳戶 6 謝瑋澤(提告) 113年7月間某日 假投資虛擬貨幣 113年7月11日15時22分許 1萬元 本案帳戶 7 周楷滐 113年7月間某日 假投資虛擬貨幣 113年7月12日16時7分許 3萬7,740元 本案帳戶 8 洪容學(提告) 113年7月間某日 假投資虛擬貨幣 113年7月8日15時9分許 5萬元 113年7月8日15時11分許 2萬9,000元 本案帳戶 9 張紜祥 113年7月間某日 假投資虛擬貨幣 113年7月11日17時33分許 5萬元 113年7月11日17時34分許 3,000元 本案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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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