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624號
ILDM,114,訴,624,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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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訴字第6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范愷


選任辯護人 羅明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7967號),本院以宣示判決筆錄代替協商判決,於民國
114 年10月15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錦雯
書記官 黃家麟
通 譯 林晉毅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主文:
 陳范愷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要旨:
 陳范愷應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他人將可能利 用所提供之帳戶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以之作為收受、提 領詐欺犯罪所得使用,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藉 此掩飾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 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5月間,在宜 蘭縣宜蘭市某便利商店,將其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寄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並 透過通訊軟體LINE告知提款卡密碼,容任該人所屬詐欺集團得 以任意使用前開帳戶供作向他人詐欺取財及收受、轉匯、提領 犯罪所得使用,藉以對該詐欺集團成員提供助力。嗣該詐欺集 團成員取得陳范愷所提供之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基於詐欺、洗 錢之犯意,於附表「詐欺時間、手法」欄所示之時間,以該欄 所示之詐欺手法,向附表所示之被詐欺人行騙,致附表所示之 被詐欺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匯款時間、金額」欄所 示之時間,匯款如該欄所示之金額至陳范愷所交付之前開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內,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以此方式製造 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金流斷點,使警方無從追查,而掩飾、隱 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




處罰條文: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 段、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 第55條、第42條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 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 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 55 條之2 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 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 、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 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周懿君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愷橙、黃筱文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 黃家麟               法 官 陳錦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附表
編號 被詐欺人 詐欺時間、手法 匯款時間、金額 1 王庭哲 於113年6月8日16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佯稱欲購買王庭哲之遊戲帳號,並已匯款,然因平台出金有誤,要求王庭哲匯款以解凍,致王庭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6月8日17時1分許,匯款4萬元 2 林育廷 於113年6月6日18時30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佯稱可協助辦理貸款事宜,然因林育廷身分證帳號錯誤,需匯款以解凍認證,致林育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6月8日17時1分許,匯款4萬元 3 林昱叡 於113年6月8日15時許聯繫,佯稱欲購買林昱叡遊戲帳號,因平台輸入錯誤致資金遭凍結,要求林昱叡繳納解凍金,致林昱叡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6月8日18時22分許,匯款2萬1,999元 4 徐聖哲 於113年6月8日某時,以MESSENGER通訊軟體與徐聖哲聯繫,佯稱欲購買徐聖哲遊戲帳號,並指示徐聖哲至指定之平台進行交易,再向徐聖哲佯稱需先匯款始得於該平台上架交易,致徐聖哲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6月8日17時33分許,匯款2萬5,000元 5 陳萱煊 於113年6月8日17時5分前某日時,陳萱煊透過IG之求職廣告,點選加入詐欺集團之LINE帳號,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再透過LINE與陳萱煊聯繫,佯指示陳萱煊至提供之網址選購工作之服裝,並佯稱需先儲值以選購衣服,致使陳萱煊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6月8日17時5分許,匯款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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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