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718號
ILDM,114,聲,718,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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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翰琦


具 保 人 游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秩序案件(113年度訴字第597號),聲請
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竣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游竣聿因被告陳翰琦妨害秩序案件,
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
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
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具保人因被告妨害秩序案件,前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1萬元
,於民國114年1月6日出具同額現金保證後,被告已獲釋放
,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14年刑保工字第1號)影本1紙在卷
可考。
 ㈡本案判決確定後,被告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下稱宜蘭
檢署)檢察官依法傳喚通知,被告應於114年9月16日到案接
受執行(114年度執字第1893號),執行傳票業經合法送達
被告前揭戶籍地,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再經依法拘
提無著,而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
接受執行,而檢方前揭通知、傳喚、拘提等執行階段,被告
具保人均未在監、在押等情,有宜蘭檢署通知具保人通
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之通知暨郵務送達證書、送達執行傳
票證書、檢察官之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各1紙、個人戶籍資料
完整姓名)查詢結果2紙在卷可佐。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
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法院通
緝記錄表及在監押簡列表各1份附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
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芯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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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