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11號
聲 請 人
即被告父親 王秋舜
被 告 王伶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927號),聲請人即被告
之父親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秋舜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本件被告王伶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執行羈押,聲請人即被告
之父親王秋舜聲請停止羈押,本院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
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
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嘉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