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依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依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依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民國114年10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
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5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二
)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7年度訴
緝字第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以109年度訴緝字第
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2罪)確定;前開2判決並經本院以
111年度聲字第20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前
開(一)(二)接續執行等情,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受刑人於112年7月1日始算刑期(先於111年3月28日入監執
行殘刑1年3月21日),前開(一)(二)接續執行,期間受刑人
於113年1月30日保外就醫,嗣於114年2月27日返監服刑,執
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4年10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301
544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5年3月28日,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5
年3月2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
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邱淑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