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政龍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政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游政龍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七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13230
號函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經審
核屬實,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
、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林瀚章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