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686號
ILDM,114,聲,686,20251014,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文豪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文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文豪前因竊盜案件,在法務部○○○○
○○○執行中,經奉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
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件,經①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
審易字第247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②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4039號、易字第1552號判決處有期徒
刑10月、6月、9月、10月、9月確定;③本院以109年度易字
第10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8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
年度上易字第110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④本院以110年度簡
字第51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①至④所示案件,嗣
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59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抗字第2021號裁定駁回抗告
確定;⑤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20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⑥
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118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
月(共6罪)確定,上開⑤至⑥所示之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
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85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
再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抗字第1447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
。受刑人於民國107年9月19日起入監執行前揭案件,現在法
務部○○○○○○○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4年10月7日法矯
署教字第11401713230號函核准其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
15年12月18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0日,經縮
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8月2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
4年10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132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
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秉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