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4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彭議賢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議賢提出新臺幣2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
居於新北市○○區○○路000號14樓。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知道錯誤,希望能以新臺幣(下同)
2萬元交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彭議賢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8 月15日
訊問被告後,以被告涉犯三人以上加重詐欺未遂罪嫌,犯罪
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加重詐欺罪之虞
,有羈押之必要,乃於同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
1 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裁定羈押。
三、本案業已審結,雖被告仍有逃亡之羈押原因,然本院認被告
若能具保2萬元加之限制住居,即能達到保全被告之目的。
爰命被告提出2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上
開戶籍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