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709號
ILDM,114,簡,709,20251031,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7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俊愷



列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4年度偵字第67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1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6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113年11月15
日」乙節,更正為「113年12月15日」;證據並所犯法條欄
一第3行「文山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乙節,更正為「中
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另補充「扣押物品目錄表」為
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沒收:
㈠、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菸彈2個、如附表編號3至4、6所
示之菸油4瓶,經送鑑後,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
異丙帕酯、美托咪酯成分;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
、美托咪酯成分乙節,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
4年1月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及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114年3月27日刑理字第1146037211號鑑定書在卷
足憑,足證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6所示之物,確含有第二
級毒品成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
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論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包
裝上開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毒品之菸彈2個、如附表編號3至
4、6所示毒品包裝罐4瓶,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
離,亦應視同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又鑑定耗損之毒品
,既經鑑定機關取樣而鑑析用罄,足認該部分之毒品業已滅
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至於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經檢
驗後並未驗出毒品成分,不予沒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
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本案檢察官郭欣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蔡嘉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附表
編號 名稱 檢驗結果 備註 1 菸彈1個(方頂) 經刮取煙油,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 參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宜蘭地檢114年度毒偵字第12號卷第83、131至132頁) 2 菸彈1個(圓頂) 經刮取煙油,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 參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宜蘭地檢114年度毒偵字第12號卷第83、131至132頁) 3 菸油2瓶(黑色蓋子透明包裝,淡黃色黏稠液體,含外包裝罐2瓶) 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美托咪酯成分 ⒈驗前總毛重11.43公克(包裝總重約8.9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49公克,抽驗1瓶,淨重2.32公克、檢驗取樣0.31公克、餘2.01公克 ⒉參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宜蘭地檢114年度毒偵字第12號卷第92、122至123頁) 4 菸油1瓶(橘色黏稠液體,含外包裝罐1瓶) 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美托咪酯成分 ⒈驗前毛重15.38公克(包裝重約6.08公克)、驗前淨重約9.30公克、檢驗取樣0.88公克、餘8.42公克 ⒉參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宜蘭地檢114年度毒偵字第12號卷第92、122至123頁) 5 菸油1瓶(橘色黏稠液體,含外包裝罐1瓶) 未檢出毒品成分 ⒈驗前毛重19.34公克(包裝重約6.40公克)、驗前淨重約12.94公克、檢驗取樣0.33公克、餘12.61公克 ⒉參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宜蘭地檢114年度毒偵字第12號卷第92、122至123頁) 6 菸油1瓶(橘色黏稠液體,含外包裝罐1瓶) 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美托咪酯成分 ⒈驗前毛重17.15公克(包裝重約6.67公克)、驗前淨重約10.48公克、檢驗取樣0.45公克、餘10.03公克 ⒉參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宜蘭地檢114年度毒偵字第12號卷第92、122至123頁)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6789號  被   告 A01








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1明知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美托咪酯均為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非法 持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美托咪酯之犯意,於 民國113年11月15日上午6時7分許、同年月16日晚間10時18 分許,在宜蘭縣○○鄉○○路00巷0號4樓之11租屋處,分別以10 ml附贈菸彈約新臺幣(下同)4,000元、5ml5,000元等價格 ,向「陳育丞」、「李軍毅」購得內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 酯、異丙帕酯、美托咪酯等成分之菸油及菸彈及菸油而持有 之。嗣經警於113年12月18日上午7時許,持法院核發之搜索 票至A01上揭租屋處執行搜索扣得菸彈2個(總毛重共約為 10.28公克)、菸油5瓶(總毛重共約為63.68公克,其中1瓶 未驗出毒品成分,該瓶毛重19.34公克)、分裝瓶1批、夾鏈 袋1批、電子磅秤1台、電子菸主機1台等物,始查悉上情。二、案經本署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1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 ,復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聲搜字第855號搜索票、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交通部民用航空 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1月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 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3月27日刑理字第114603 7211號鑑定書、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4年5月22日慈 大藥字第1140522069號函附鑑定書各1份及照片15張附卷可 稽,被告犯嫌應堪以認定。
二、被告A01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 第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 酯等成分之菸彈2個及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 、美托咪酯成分之菸油4瓶,均為違禁物,請均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宣 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郭欣怡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孟謙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 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