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14年度,49號
ILDM,114,撤緩,49,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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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嬿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原易字第39號),
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4年度執緩字第76號、114年度執聲字第
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嬿淑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嬿淑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
113年度原易字第3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5年
,並應給付告訴人張舒婷新臺幣(下同)150萬元,自民國113
年11月25日起,於每月25日各支付3萬元至清償完畢止,該
案並於114年2月3日確定。惟受刑人迄今僅給付3萬元,爰依
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
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
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一、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
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
宣告確定者。四、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
情節重大者。前條第2項之規定,於前項第1款至第3款情形
亦適用之,刑法第75條之1定有明文。故檢察官以受刑人有
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各款之事由,聲請法院撤銷其緩刑之宣
告時,法院自應就受刑人如何符合「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
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之實質要件,為本於合
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受刑人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
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受
刑人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各情,綜合審查
是否已足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
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
罰之必要,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原易字
第3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5年,並應給付告訴
人150萬元,自113年11月25日起,於每月25日前各支付3萬
元至清償完畢止,該案並於114年2月3日確定,有上開案件
刑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於1
14年9月24日檢察官為本件聲請時,僅給付3萬元,而未按月
依緩刑條件給付予告訴人賠償乙情,有告訴人114年9月18日
執行筆錄1份在卷可查,是受刑人已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
3款所定負擔乙節,堪可認定。
四、至受刑人雖稱因身體不適無法還款,但還是有在工作等語,
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在卷可查。惟受刑人應向告訴人支
付之總額達150萬元非屬小額,其與告訴人協商後同意分期
每月給付3萬元,衡情應係受刑人衡酌自身之經濟狀況及清
償能力後,方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取得告訴人對其犯行之
諒解,本院因而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之規
定諭知緩刑宣告,定其應履行如判決附表所示條件之負擔,
足見上開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為法院對於受刑人宣告緩刑之重
要參考,則調解成立後,除非受刑人有明顯經濟上重大變故
,自應依該條件按期賠償告訴人。然受刑人並未提出任何證
明其受有何經濟變故,且其亦自承仍有在持續工作,於經濟
能力無明顯重大變更下,理應有能力繼續按期給付,縱因個
人因素無法按月如數清償,受刑人至少匯款八成或一半款項
予告訴人,並告知原因以取得告訴人諒解,然受刑人非但自
113年11月起迄今僅給付3萬元賠償金予告訴人,且對於告訴
人屢屢催討均置之不理,堪認受刑人已無履行之意思至明。
五、本院衡酌受刑人仍有147萬元損害金未給付,惡意拖欠大部
分賠償金,認受刑人為爭取緩刑之空間,同意按期償付賠償
金換取告訴人原諒,但在原審法院附條件宣告緩刑後,受刑
人在經濟能力無明顯重大變更下,僅給付1期賠償金後,即
未依緩刑負擔所載之條件履行,且對告訴人屢屢催討均置之
不理,堪認受刑人並無履行緩刑負擔之誠意,致告訴人之期
望落空,應足認其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之情
節重大,實難認已達惕勵之效而可期受刑人日後會恪遵相關
法令規定之緩刑預期效果,自有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
款撤銷緩刑而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
人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芝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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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