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28號
ILDM,114,單聲沒,28,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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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連壽




趙事邦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緝字第678號、
114年度偵字第40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9
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ADIDAS」運動褲貳拾陸件,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連壽趙事邦因違法商標法案件,經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緝字第678號、114
年度偵字第4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運動長褲共2
6件,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為此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
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既屬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
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徐連壽趙事邦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宜蘭地檢
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緝字第678號、114年度偵字第407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並有上揭不
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而扣案之仿冒「AD
IDAS」商標運動褲26件,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商標之商品,
此有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貞觀法
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在卷
可證,堪認前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自得依
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
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信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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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