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89號
ILDM,114,單禁沒,89,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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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勝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279、412、451號、113年度撤緩毒偵第107、110號),聲請宣
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勝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
宜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79、412、451號、113
年度撤緩毒偵第107、110號),前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違禁物,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
檢驗中心出具之毒品鑑定書2份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
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
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又單獨宣告
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
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
5條之34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㈠被告陳勝輝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執行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民國114年5月12日執行完畢
出所,並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
79、412、451號、113年度撤緩毒偵第107、110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被告本案施用第
二級毒品犯行,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揆諸首開說
明,本案違禁物,檢察官自得聲請法院裁定宣告沒收。
 ㈡本案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如附表所示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1份
存卷可查,而該盛裝各該毒品之容器或工具,並無特別與毒
品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可一體視為違禁物,又附表所示之物
現於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贓物庫保管中(111年度毒偵字第2
48號卷第10-1頁),是附表所示之違禁物,檢察官依刑法第
40條第2項聲請沒收銷燬,與前述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芯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證據資料 1 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殘渣袋1個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1年3月3日毒品鑑定書(警星偵字第1110003600號第8頁) 2 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殘渣袋7個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2年8月2日毒品鑑定書(112年度毒偵字第496號第33頁) 3 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1組 4 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管2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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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