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ZAENUDIN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緝字
第780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8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毛重1.3565公克)沒收
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ZAENUDIN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780號),前經檢察官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晶體1包(驗餘毛重1.3565公克)
,係屬違禁物,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出具之毒品鑑
定書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
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
明定。又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
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㈠被告ZAENUDIN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偵查認屬
輕微案件,且其坦承犯行,未曾受刑之宣告,應無再犯之虞
,以113年度偵緝字第7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
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被告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經檢
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揆諸首開說明,本案違禁物,檢察
官自得聲請法院裁定宣告沒收銷燬。
㈡本案查扣之晶體1包(驗前毛重1.3667公克,經取樣0.0102公
克鑑驗用畢,驗餘毛重1.3565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含
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
中心109年6月8日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存卷可查(警卷第23頁
反面),而該盛裝甲基安非他命晶體之外包裝袋,並無特別
與毒品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可一體視為違禁物,且該毒品現
於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贓物庫保管中(113年度偵緝字第780
號卷第9頁),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沒收銷燬,與前
述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
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芯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