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原訴字第54號
114年度原訴字第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沈思芳
選任辯護人 陳敬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日1
1時整許,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蕭淳元
書記官 林芯卉
通 譯 何子乾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高沈思芳共同犯一般洗錢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均 併科罰金新臺幣1 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 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併 科罰金新臺幣1萬5千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 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 年,並應履行如附 表三所示之事項。
二、犯罪事實要旨:
高沈思芳基於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 3年9月9日前不久,將名下三星農會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三星農會帳戶)、中華郵政股有限公司帳號0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合稱為本案帳戶, 分稱則單稱其名)資料,傳送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 NE暱稱「薛美惠」之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 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致 其陷於錯誤,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二所 示金額至本案帳戶內。高沈思芳則自幫助犯意提升至與詐騙 成員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無證據證明知悉 3人以上),依「薛美惠」指示,於113年9月9日自本案帳戶 提領如附表一、二所示詐騙款項,並在臺北市信義區某處, 以現金方式當面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姓「陳」之 男子,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嗣附表一
、二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8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第2項第3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元 書記官 林芯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鍾賜洋 113年9月8日18時許起 不詳欺集團成員假冒告訴人鐘賜洋之親友,接續與告訴人鐘賜洋聯繫佯稱:需要向告訴人借錢周轉急用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郵局帳戶。 113年9月9日10時49分許 20萬元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黃錕澧 113年9月5日起 不詳欺集團成員假冒告訴人黃錕澧之親友,接續與告訴人鐘賜洋聯繫佯稱:需要向告訴人借錢周轉急用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三星農會帳戶。 113年9月9日13時39分許 6萬元 附表三(緩刑條件):
㈠被告應給付告訴人鍾賜洋新臺幣(下同)6 萬元,給付方式為 :被告自民國114 年9 月15日起,於每月15日前給付鍾賜洋1 萬5 千元,由被告匯入鍾賜洋指定帳戶,至全部清償為止,如 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此即為本院114年度原附民字 第49號和解筆錄內容)。
㈡被告應給付告訴人黃錕澧4 萬2 千元,賠償方式為:被告自114 年11月起,於每月15日前,按月給付新臺幣5 千元至黃錕澧 指定帳戶內(臺北成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 名:黃錕澧),最後一期則給付餘款2千元,如有一期未給付 ,視為全部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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