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原簡字,114年度,61號
ILDM,114,原簡,61,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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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原簡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志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毒偵字第4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1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
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
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
明文。被告A01於民國10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
0年度毒聲字第28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於111年7月4日
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
9年度毒偵字第669、774、921號;110年度毒偵字第315、52
0號;111年度毒偵字第4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法院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被告於前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未
逾3年,於113年12月16日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自應
依法追訴處罰之。故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
品之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三、扣案之吸食器1個,經送交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
公司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毒
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見毒偵1294卷第163頁),因該
等吸食器與其內殘留之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完
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 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 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郭庭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簡易庭 法 官 商啓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詩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附錄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毒偵字第499號  被   告 A01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1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 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7月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 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669號、第774號、第921號、110年 度毒偵字第315號、第520號、111年度毒偵字第41號案件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3年12月16日下午某時許,在不 詳地點,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12月16日17時50分許,在桃園市 ○○區○○○街00號前,因另涉詐欺案件為警查獲,並扣得吸食 器1個,後經警於同日19時許得其同意而採集其尿液送驗, 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陳 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A01經本署傳喚未到庭說明,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 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且被告之尿液經其同意後由警採 集送驗結果,檢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 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月2日濫用藥物尿液檢 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U085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 德分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 紙附卷可稽,而扣案之吸食器1個,經以甲醇沖洗檢驗,檢 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114年1月20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各1紙在卷及上開物品扣案 可憑,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至扣案之吸食器1個因含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無法析離,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檢 察 官 郭庭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馨儀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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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