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88號
原 告 林炘緯
被 告 趙峻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6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
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趙峻頡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原
告林炘緯據以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就上開刑
事案件為不受理之諭知,本應駁回原告之訴,但原告於民國11
4年9月9日審理庭時當庭請求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有審判筆錄存卷可稽,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錦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家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