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4年度,439號
ILDM,114,交簡,439,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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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億辰



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4
年度偵字第72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1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
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犯罪事實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將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所載「2
6日」乙節,更正為「27日」;第3至4行所載「翌日(114年
8月27日)」乙節,更正為「同日」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本案檢察官張鳳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蔡嘉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年內再犯第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 百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7284號  被   告 A01



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1於民國114年8月26日4時許,在宜蘭縣○○市○○路0段000號 之居所,飲用200毫升之伏特加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 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仍於翌日(114年8月27日)12時 40分前之不詳時間,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嗣於同日12時4 0分許,在宜蘭縣宜蘭市嵐峰路1段與進士路口,與羅金碧所 騎乘之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羅金碧送醫救治,過失傷害部 分未據告訴),經警接獲報案到場,發現A01身上散發酒氣, 遂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 每公升0.28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1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 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 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報告表㈠、㈡、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現場及車損照片、宜蘭 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籍查詢 資料等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6   日             檢 察 官 張鳳清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乃卉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另如未和解,告訴人亦得於未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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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