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113號
ILDM,113,訴,113,2025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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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駿楷



選任辯護人 蔡皇其律師
被 告 林昀融


被 告 侯品丞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戎婕彭鈺婷提起公訴(11
2年度少連偵字第68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93號),被告等因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
、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B30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拾貳罪
,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行動
電話iPhone 13壹支、洗錢之財物新臺幣拾捌萬元及犯罪所得新
臺幣貳萬元,均沒收之。
B31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拾壹罪
,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行動
電話iPhone SE壹支、金融卡陸張及交易明細壹張,均沒收之。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32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拾捌罪
,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未扣案犯
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起訴書:①犯罪事實欄一、㈠
內所載「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應予刪除及「附表編號1
」均更正為「附表一編號1」且其中所載「⑶張○賢提領贓款
後」更正為「⑶張○賢於附表二所載時間提領附表二所列贓款
後」。②犯罪事實欄一、㈡內所載「於如附表編號2至3、4-1
至4-2、5至10、17至1832至39所示時間」應予刪除及「附表
編號2至3、4-1至4-2、5至10、17至18、32至39」均更正為
「附表一編號2至3、4-1至4-2、5至10、17至18、32至39」
且其中所載「⑷張○賢提領贓款後」更正為「⑷張○賢於附表二
所載時間提領附表二所列贓款後」。③犯罪事實欄一、㈢內所
載「於如附表編號4-3、11至16、19至31所示時間」應予刪
除及「附表編號4-3、11至16、19至31」均更正為「附表一
編號4-3、11至16、19至31」且其中所載「⑷張○賢提領贓款
後」更正為「⑷張○賢於附表二所載時間提領附表二所列贓款
後」。④犯罪事實欄一、㈣內所載
  「於如附表編號40至41所示時間」應予刪除及「附表編號40
至41」均更正為「附表一編號40至41」且其中所載「⑶張○賢
提領贓款後」更正為「⑶張○賢於附表二所載時間提領附表二
所列贓款後」。⑤犯罪事實欄一、㈤「嗣為警分別於112年10月
3日17時43分許、112年12月27日7時31分許持臺灣宜蘭地方
法院搜索票搜索B30、林昀融址設宜蘭縣○○鄉○○○0段000號及B3
址設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弄0號之住居所,當場扣得金
融卡8張、新臺幣(下同)41萬4,500元、手機7支、點鈔機1
台等」更正為「嗣為警分別於112年10月3日15時3分許、112
年12月27日7時7分許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搜索票搜索B30、林
昀融址設宜蘭縣○○鄉○○○0段000號及B3址設宜蘭縣○○鄉○○路0
段000巷00弄0號之住居所,當場扣得金融卡6張、新臺幣(下
同)41萬500元、手機5支、點鈔機1台、交易明細1張等」。
並更正檢察官起訴書及補充理由書附表為本判決附表一、附
表二,再補充「被告B30、B31、B32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中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
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被告B30、B31、B32於本案行為後,
洗錢防制法業於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同年○
月○日生效施行(下稱修正後洗錢防制法),是經比較被告
為本案行為時本應適用即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後
(下稱修正前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修
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再參以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刑事判決意旨,當以修正後洗錢防
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較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二條第
一項但書規定,爰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
予以論罪科刑。次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
之犯罪活動為手段,以達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
目的,乃於該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
起、主持、操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
不同而為處遇,行為人雖有其中一行為(如參與),不問其
有否實施各該手段(如詐欺)之罪,均成立本罪。然在未經
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
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
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又加重詐欺罪,係侵
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核與參與犯罪組織
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有所不同,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成員皆係
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參與以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
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
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
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
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
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
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
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
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
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
複評價。是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
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
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
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
「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
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
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
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
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至於
「另案」起訴之他次加重詐欺犯行,縱屬事實上之首次犯行
,仍需單獨論以加重詐欺罪,以彰顯刑法對不同被害人財產
保護之完整性,避免評價不足(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
945號判決意旨參照)。據上:
 ①核被告B30於檢察官犯罪事實欄一、㈢之附表一編號4-3、被告
B31於犯罪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一編號1及被告B32於犯罪事實
欄一、㈡之附表一編號2之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三條第一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
四第一項第二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
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
 ②核被告B30於犯罪事實欄一、㈢㈣(除犯罪事實欄一、㈢附表一
編號4-3)、被告B31於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㈣(除犯罪事實欄
一、㈠附表一編號1)及被告B32於犯罪事實欄一、㈡㈢(除犯
罪事實欄一、㈡附表一編號2)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
 ㈡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
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
共同正犯之成立。是被告B30、B31、B32雖未親自詐騙附表
一所列之告訴人等或被害人等,然其等既認識所屬之詐騙集
團乃以施用詐術使附表一所列之告訴人等及被害人等陷於錯
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仍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分
層擔任交付提款卡、收取詐欺犯罪所得再層轉詐騙集團其他
成員之工作,自已實行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共同洗錢之
構成要件行為而與詐騙集團成員「游擊兵」、「Porsche」
、「何輔堂2.0」、「富貴」及少年張○賢林○助及其他參
與本案之詐騙集團成員,就本案所為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B30、B31、B32就本
案所為之各次犯行,目的皆在詐取附表一所列告訴人等及被
害人等之款項,即均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階
段行為,因果歷程並未中斷,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各得
認屬同一行為,即各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皆屬想像競合
犯而應各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B30、B31及B32於本案行為時均已
成年,同案被告少年張○賢林○助於本案非行時則均為十二
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是被告B30、B31及B32就其等與
同案被告少年張○賢林○助共同所為之本案犯行,皆應依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前段予以加
重其刑。末按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
行為人罪數之計算,自應依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計算,故被
B30於本案所犯之二十二次犯行、被告B31於本案所犯之四
十一次犯行及被告B32於本案所犯之三十八次犯行,均應分
論併罰之。
 ㈢經比較被告B30、B31及B32於本案行為時應適用之一百十二年
六月十四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與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應認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四
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較有利於被告。秉此
,被告等三人因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自白本案
犯行明確,本應依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
法第十六條第二項予以減輕其刑,然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
,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即想像競合犯係一行為觸犯數罪
名,行為人犯罪行為侵害數法益皆成立犯罪,僅因法律規定
從一重處斷科刑,而成為科刑一罪而已,自應對行為人所犯
各罪均予適度評價,始能對法益之侵害為正當之維護。因此
法院於決定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
定刑作為裁量之準據,惟具體形成宣告刑時,亦應將輕罪之
刑罰合併評價。基此,除非輕罪中最輕本刑有較重於重罪之
最輕本刑而應適用刑法第五十五條但書規定重罪科刑之封鎖
作用,須以輕罪之最輕本刑形成處斷刑之情形以外,則輕罪
之減輕其刑事由若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自得將之移
入刑法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九條之科刑審酌事項內,列為是
否酌量從輕量刑之考量因子。總此,被告等三人所犯上開各
罪,因各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而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處斷,致無從適用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後之
洗錢防制法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然本院於
量刑時,自當併同其等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一
併衡酌並加以評價。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B30、B31、B32均年輕力
壯,竟均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反貪圖不法報酬而加入
本案詐騙集團負責交付提款卡、收取詐欺犯罪所得,嚴重侵
害附表一所列高達四十一名告訴人等及被害人等之財產法益
,當應嚴加非難,並兼衡其等皆已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佳
及考量其等均係於本案詐騙集團擔任依指示交付提款卡及取
款再層轉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之下游工作之犯罪情節與其等於
警詢及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狀況、經濟
能力與其等為本案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
,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經衡酌被告等三人於本案所犯 各罪,時間密接,犯罪行為、類型、侵害法益、罪質均相同 ,是就其等所犯各罪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甚 高,數罪對法益侵害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倘以實質累加方 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而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 會功能,再兼衡扣除無法聯繫及無意願與被告等三人商談和 解之告訴人等及被害人等外,B30業與告訴人B08、B11B12 及被害人B27達成和解並付訖和解金;被告B30、B31已與被 害人B29達成和解並付訖和解金;被告B30、B31、B32則與告 訴人A09、B07、B09、B10達成和解並付訖和解金,被告B31 、B32亦與告訴人B14、A02、王映媛、B15及被害人B22達成 和解並付訖和解金;被告B32已與被害人B23達成和解並付訖 和解金,可見被告等三人確已知所悔悟且盡力彌補過錯,故 本院基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原則並參酌公訴人 具體求刑內容,定被告等三人之應執行刑如主文。 三、沒收:
 ㈠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查扣案行動電話iPhone 13為被告B30所有並供本案 使用,扣案行動電話iPhone SE為被告B31所有並於本案使用 ,扣案金融卡六張,則係詐騙集團成員交予被告B31用以提 領詐騙款項所用,交易明細一張則為提領明細等情,各據被 告B30、B31供明在卷,是依前開法條規定,爰就扣案行動電 話iPhone 13及行動電話iPhone SE各一支及金融卡六張、交 易明細一張,依前開法條規定各併予宣告沒收之。 ㈡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查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之規定,於本次修法移列至同法第二十五條,即修正後 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 條、第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即考量洗錢 行為輾轉由第三人為之者,所在多有,實務上常見使用他人 帳戶實現隱匿或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情形,倘若洗錢標的限 於行為人所有,始得宣告沒收,除增加司法實務上查證之困 難,亦難達到洗錢防制之目的,是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 益宣告沒收,應以行為人對之得以管領、支配為已足,不以 行為人所有為必要,此觀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五條第一 項之立法理由,係為澈底阻斷金流、杜絕犯罪,並減少犯罪 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 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即明。據此佐 以被告B30於本院審理時自陳:扣案新臺幣(下同)四十萬 八千五百元中,十八萬元係為本案犯行而領取之款項等語, 當認扣案十八萬元為洗錢之財物,爰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 二十五條第一項併予宣告沒收之。
 ㈢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共同犯罪所得之物之沒收或追徵其價額,應就各共同正犯實 際分得之數為之,亦即依各共同正犯實際犯罪所得分別宣告 沒收,始符個人責任原則及罪責相當原則,至於共同正犯各 人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之多寡,應由法院綜合卷證 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查扣案四十萬八千五百元中,二萬 元係被告B30為本案犯行之報酬,十八萬元為本案之洗錢財 物如前述,其餘則屬其個人所有等情,業據其於本院審理時 自陳綦詳,是認被告B30於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為二萬元, 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



其餘個人款項部分則不併予宣告沒收。又被告B31、B32為本 案犯行所得報酬亦各為二萬元等情,同據其等供述明確,然 因其等之犯罪所得二萬元皆未扣案,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 一第一項前段、第三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等三人 業依指示上繳詐騙集團成員之其餘詐得款項,因難認其等具 有實際支配權限,爰不併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㈣扣案行動電話iPhone 14PRO三支分屬被告B30、B31、B32所有 ,然均未於本案使用,業經其等供述明確,扣案點鈔機一台 亦未於本案使用,則據被告B30供明在卷,自被告B32扣得之 二千元並非本案犯罪所得之物,亦經被告B32供陳綦詳,是 上開扣案物,因乏證據證明係被告等三人供本案犯罪所用或 所得之物,依法爰不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鈺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瀚章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告訴人 A01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以訊息及LINE通訊軟體以「林嘉茵」之暱稱,向A01佯稱:帶伊操作「新城」投資軟體,投資股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00,000元、10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15日9時5分許 100,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2年9月15日9時5分許 100,000元 2 告訴人A02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E17股道熱腸愛心幫扶會」名稱之群組、「林宥予」之暱稱,向A02佯稱:帶伊操作「新城」投資軟體,投資股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0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19日9時25分許 100,000元 3 告訴人A03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探探交友軟體以不詳暱稱及LINE通訊軟體以不詳暱稱,向A03佯稱:帶伊操作投資網站,投資虛擬通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37,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0日20時51分許 37,000元 4-1 被害人B21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以廣告及LINE通訊軟體以「A12…習群」名稱之群組、「澤晟…方客服」、「當沖小王子」之暱稱,向B21佯稱:帶伊操作「澤晟資產」投資軟體,投資股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50,000元、50,000元、50,000元、50,000元、822元、49,179元、49,999元、40,000元、1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1日14時3分許 50,000元 112年9月21日14時4分許 50,000元 112年9月21日14時13分許 50,000元 112年9月21日14時14分許 50,000元 4-2 112年9月22日15時28分許 822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2年9月22日15時32分許 49,179元 112年9月22日15時33分許 49,999元 4-3 112年9月23日8時42分許 40,000元 112年9月23日8時46分許 10,000元 5 被害人B22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Youtube影音平台以廣告及LINE通訊軟體以「飆股分享交流群B07.」名稱之群組、「江雨婷」之暱稱,向B22佯稱:帶伊操作「澤晟資產」投資軟體,投資股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50,000元、20,000元、3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2日10時51分許 50,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2年9月22日10時53分許 20,000元 112年9月22日10時56分許 30,000元 6 告訴人A04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以廣告、「當沖班長」之暱稱、LINE通訊軟體以「佩珊」、「業務經理 楊亦晴」、「patience佩珊」、「富連業務經理 張善東」之暱稱,向A04佯稱:帶伊操作「富連金控」投資軟體,投資股票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00,000元、3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2日11時51分許 100,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2年9月22日11時52分許 30,000元 7 被害人B23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GMX官方客服」之暱稱,向B23佯稱:帶伊投資,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50,000元、50,000元、25,51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2日14時51分許 50,000元 聯邦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2年9月22日14時52分許 50,000元 112年9月22日14時53分許 25,510元 8 告訴人A05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Tinder交友軟體以「育成」之暱稱及LINE通訊軟體以「育成Steve」,向A05佯稱:帶伊操作「coupang」網站,轉帳入金可以回饋現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2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2日20時34分許 20,0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9 告訴人A06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不詳之網站以「阿ㄈㄟ」之暱稱,向A06佯稱:帶伊操作「coupang」網站,轉帳入金可以回饋現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2日21時37分許 10,000元 10 告訴人A07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金SKY~夢想天際」之暱稱,向A07佯稱:帶伊操作「EBC」投資網站,投資外匯期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2日22時51分許 10,000元 11 被害人B24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Instagram社群軟體以不詳暱稱及LINE通訊軟體以「GMX客服官網」之暱稱,向B24佯稱:帶伊操作投資網站,投資門羅幣虛擬貨幣,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6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3日11時48分許 60,000元 聯邦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2 告訴人A08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以廣告、「理財萬事通」之暱稱,向A08佯稱:帶伊操作「Bullish」投資網站,投資股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3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3日11時57分許 30,0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13 告訴人A09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Instagram社群軟體以廣告及LINE通訊軟體以「築願新生活」之暱稱,向A09佯稱:帶伊操作「Bullish」投資網站,投資虛擬通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30,000元、3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3日11時59分許 30,000元 112年9月23日12時許 30,000元 14 告訴人A10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以廣告及LINE通訊軟體以「理想財富」之暱稱,向A10佯稱:帶伊操作投資網站,投資外匯期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5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3日13時18分許 50,000 15 告訴人A11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以廣告,向A11佯稱:帶伊操作「Bitexen」投資網站,投資BTC比特幣,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3日13時20分許 10,000元 16 告訴人A12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陸陸」之暱稱向A12佯稱:若要進行援交需先匯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20,000元。 112年9月23日20時23分許 20,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7 被害人B25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以廣告及LINE通訊軟體以「智能理財家」、「BitTop」之暱稱,向B25佯稱:帶伊操作「BitTop」投資網站,投資虛擬通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3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4日12時16分許 30,0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18 告訴人B1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以廣告、LINE通訊軟體以「財富指揮家」、「BitTop」之暱稱,向B1佯稱:帶伊操作「BitTop」投資網站,投資並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3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4日12時19分許 30,000元 19 告訴人B02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長和雨婷交流群F80」名稱之群組、「江雨婷」、「澤晟官方客服」之暱稱向B02佯稱:帶伊操作「澤晟資產」投資軟體,投資股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00,000元、10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5日8時42分許 100,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2年9月25日8時43分許 100,000元 20 告訴人B03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以廣告及LINE通訊軟體以不詳暱稱,向B03佯稱:帶伊操作「澤晟資產」投資軟體,投資股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50,000元、5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5日8時58分許 50,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2年9月25日9時許 50,000元 21 告訴人B04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Instagram社群軟體以廣告、LINE通訊軟體以「財智新思維」、「Bullish」、「冠軍操盤員」之暱稱,向B04佯稱:帶伊操作投資網站,投資外匯期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5日12時3分許 10,0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22 告訴人B05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網站以廣告及LINE通訊軟體以「夢想智能家」、「Stellar」、「緯豪(阿豪)」之暱稱,向B05佯稱:帶伊操作「Stellar」投資網站,投資虛擬通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5日12時31分許 10,000元 23 告訴人B06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不詳之暱稱,向B06佯稱:帶伊操作「Stellar」投資網站,投資USTD虛擬通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5日12時38分許 10,000元 24 被害人B26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以廣告及LINE通訊軟體以「悟股道場」名稱之群組、「葉佳琪(悟股)」、「客服 劉經理」之暱稱,向B26佯稱:帶伊操作「富連金控」投資軟體,投資股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0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5日13時7分許 100,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25 告訴人B07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以「當沖小王子」之廣告及LINE通訊軟體以「澤晟官方客服」之暱稱,向B07佯稱:帶伊操作「澤晟資產」投資軟體,投資股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5日13時18分許 10,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26 告訴人B08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網站以廣告及LINE通訊軟體以「財聚關鍵」、「智能客服」之暱稱,向B08佯稱:帶伊操作投資網站,投資虛擬通貨、股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5日13時47分許 10,0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27 告訴人B09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網站不詳暱稱,以協旺國際有限公司之名義及LINE通訊軟體以「夢想計畫」之暱稱,向B09佯稱:帶伊操作「JCFNS」投資網站,投資泰達幣虛擬通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然操作錯誤,需再儲值才可出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5日13時52分許 10,000元 28 告訴人B10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Instagram社群軟體以不詳暱稱及LINE通訊軟體以「信賢」、「JCFNS」之暱稱,向B10佯稱:帶伊操作「JCFNS」投資網站投資外匯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5日15時15分許 10,000元 29 告訴人B11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廣告及LINE通訊軟體以「智能經濟學」、「EBC」之暱稱,向B11佯稱:帶伊操作「EBC Financial Group」投資網站,透過AI人工智能量化分析數據進行交易,投資外匯、黃金,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5日15時17分許 10,000元 30 告訴人B12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廣告及LINE通訊軟體以「得利財務投資」、「CryptoTops金融客服」之暱稱,向B12佯稱:帶伊操作「新東方金融」投資網站,投資股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5日19時53分許 10,000元 31 被害人B27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Instagram社群軟體以廣告及LINE通訊軟體以「呂易軍」之暱稱向B27佯稱:帶伊操作投資網站,投資股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5日20時30分許 10,000元 聯邦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32 告訴人B13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以廣告及LINE通訊軟體以「劉佩珊-(環宇)」、「業務經理楊亦晴」之暱稱向B13佯稱:操作「富連金控」投資軟體,投資股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50,000元、3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6日9時30分許 50,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2年9月26日9時32分許 30,000元 33 告訴人B14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VIP會員操作實戰班」、「股海明燈」名稱之群組、「陳思雅」、「滙豐 陳玉婷」之暱稱向B14佯稱:操作「滙豐」投資軟體,投資股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0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6日9時38分許 100,0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34 告訴人B15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以廣告及LINE通訊軟體以「長和雨婷交流群F78」名稱之群組、「江雨婷」、「澤晟官方客服」之暱稱,向B15佯稱:操作「澤晟」投資軟體投資,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0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6日10時6分許 100,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35 被害人B28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以廣告及LINE通訊軟體以「金股領航」名稱之群組、「佩珊」、「業務經理 楊亦晴」之暱稱,向B28佯稱:操作「富連金控」投資軟體,投資股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50,000元、1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6日11時12分許 50,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2年9月26日11時13分許 10,000元 36 告訴人B16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以廣告及LINE通訊軟體以「圓夢計畫」(後更名為蓓敏專員)、「X.T」之暱稱,向B16佯稱:操作「Mtytce」投資網站,投資USDT虛擬通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7日13時47分 10,000元 聯邦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37 告訴人B17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以廣告及LINE通訊軟體以「信利源財富客服人員」、「Jumster EX」之暱稱,向B17佯稱:操作「Jumster EX」投資網站,投資比特幣虛擬通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7日14時52分 10,000元 38 告訴人B18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以廣告不詳名稱之社團及LINE通訊軟體以「幣鈔勝卷」之暱稱,向B18佯稱:操作「GEMINI一站式交易所」投資網站,投資虛擬通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7日15時12分 10,000元 39 告訴人B19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Instagram社群軟體以不詳暱稱及LINE通訊軟體以「GMX官方客服」之暱稱、「宋彥文」之名義,向B19佯稱:操作「GMX」投資網站,投資虛擬通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30,000元、3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7日21時3分許 30,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2年9月27日21時19分許 30,000元 40 告訴人B20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前程似錦》秉霖商學院」名稱之群組、「陳秉霖」、「likescoin客服專員001」、「喵喵幣所」、「黃漢光」、「劉武東」之暱稱,向B20佯稱:操作「likescoin」投資軟體,投資USDT泰達幣,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0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10月3日10時39分許 100,000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41 被害人B29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不詳名稱之群組、「陳秉霖」、「黃曉萱」、「likescoin客服專員001」之暱稱,向B29佯稱:操作「likescoin」投資網站,投資虛擬通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5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10月3日11時29分許 50,000元
附表二
編號 提領帳戶 提領車手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1 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張○賢 112年9月15日9時44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15日9時45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15日9時49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15日9時50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15日9時51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15日9時55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15日9時57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15日9時58分許 10,005元 112年9月16日0時29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16日0時30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16日0時31分許 10,005元 112年9月19日10時26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19日10時27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19日10時28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19日10時35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19日10時36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0日21時56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0日22時許 20,005元 112年9月21日14時32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1日14時33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1日14時44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1日14時45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1日14時45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1日14時49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1日14時50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1日14時51分許 3,005元 112年9月22日0時31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2日0時34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2日0時36分許 17,005元 112年9月22日11時29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2日11時30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2日11時38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2日11時40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2日11時41分許 13,005元 112年9月23日0時24分許 7,005元 112年9月23日20時45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5日9時42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5日9時42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5日9時43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5日9時53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5日9時54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5日9時55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5日9時59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5日10時許 10,005元 112年9月26日0時33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6日0時33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6日0時35分許 10,005元 112年9月26日10時37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6日10時40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6日10時41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6日10時43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6日10時43分許 20,005元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2年9月22日16時25分許 20,000元 112年9月22日16時25分許 20,000元 112年9月22日16時26分許 20,000元 112年9月22日16時30分許 20,000元 112年9月22日16時31分許 20,000元 112年9月23日10時15分許 20,000元 112年9月23日10時17分許 20,000元 112年9月23日10時18分許 20,000元 112年9月25日10時1分許 20,000元 112年9月25日10時4分許 20,000元 112年9月25日10時5分許 20,000元 112年9月25日10時6分許 20,000元 112年9月25日10時9分許 20,000元 112年9月25日14時3分許 10,000元 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2年9月22日12時27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2日12時27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2日12時31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2日12時32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2日12時32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2日12時37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2日12時38分許 10,005元 112年9月25日13時57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5日13時57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5日13時58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5日14時1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5日14時1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6日10時31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6日10時32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6日10時33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6日10時35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6日12時4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6日12時5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6日12時5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7日21時25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7日21時25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7日21時26分許 20,005元 4 聯邦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2年9月22日15時33分許 20,000元 112年9月22日15時34分許 20,000元 112年9月22日15時36分許 20,000元 112年9月22日15時38分許 20,000元 112年9月22日15時42分許 20,000元 112年9月23日0時24分許 20,000元 112年9月23日0時25分許 5,000元 112年9月23日12時30分許 20,000元 112年9月23日12時31分許 20,000元 112年9月23日12時32分許 20,000元 112年9月25日20時57分許 9,000元 112年9月25日21時許 900元 112年9月27日14時36分許 20,000元 112年9月27日15時許 20,000元 112年9月27日15時18分許 10,000元 5 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112年9月22日21時10分許 20,000元 112年9月22日22時10分許 10,000元 112年9月22日22時59分許 10,000元 112年9月23日12時37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3日12時38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3日12時41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3日12時42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3日12時43分許 10,005元 112年9月23日13時50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3日13時51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3日13時52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4日12時39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4日12時40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4日12時40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5日13時9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5日13時10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5日14時40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5日15時36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5日20時36分許 10,005元 112年9月26日10時47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6日10時47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6日10時48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6日10時51分許 20,005元 112年9月26日10時52分許 20,005元 6 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2年10月3日11時41分許 20,005元 112年10月3日11時41分許 20,005元 112年10月3日11時42分許 20,005元 112年10月3日11時45分許 20,005元 112年10月3日11時46分許 20,005元 112年10月3日11時47分許 20,005元 112年10月3日11時47分許 20,005元 112年10月3日11時48分許 10,005元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少連偵字第68號                  112年度少連偵字第93號  被   告 B3




  選任辯護人 王清白律師
        陳淳文律師
  被   告 B3



  選任辯護人 游儒倡律師
  被   告 B3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B30、林昀融、林○助(民國95年1月生,另行移送少年法庭)、 B32、張○賢(95年7月生,另行移送少年法庭)於112年9月15 日前不詳時日,參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員包含「游擊兵」、 「Porsche」、「何輔堂2.0」、「富貴」等成年人所屬以實 施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詐欺集團( 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由B30負責第二層贓款收取(俗稱收 水),林昀融、B32負責第一層贓款收取(俗稱收水),林○ 助負責收取提款卡、張○賢則負責提領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俗稱車手),並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林昀融、林○助張○賢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如附表編號 1所示時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詐欺 取財、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分別由本案詐 欺集團不詳成員,向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人,以如附表編號1 所示方式對渠等施以詐術,致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人陷於錯 誤,而依詐欺集團指示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匯入如附表 編號1所示金額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帳戶。待如附表所示編號 1之人遭詐得款項匯入後,旋即依下列方式提領贓款並依序 層轉上繳:⑴由林○助持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 ,在不詳地點交由林昀融;⑵再由林昀融在宜蘭縣壯圍鄉永鎮 海堤、宜蘭縣羅東中山公園涼亭B31住處附近之壯六鎮 安廟、宜蘭縣壯圍鄉東港村榕樹公園、宜蘭縣壯圍濱海自行 車步道等地點(下合稱本案交收地點)將上開帳戶提款卡及 密碼交由張○賢;⑶張○賢提領贓款後,再將提款卡及贓款在 本案交收地點交還予B31;⑷B31再於不詳地點將收受贓款交 付予林○助;⑸末由林○助將收受贓款上繳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上游成員,以此等方式隱匿犯罪所得,致無從追查其去向。 ㈡林昀融、林○助B32、張○賢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如附 表編號2至3、4-1至4-2、5至10、17至18、32至39所示時間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掩 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分別由本案詐欺集團不 詳成員,向如附表編號2至3、4-1至4-2、5至10、17至18、3 2至39所示之人,以如附表編號2至3、4-1至4-2、5至10、17 至18、32至39所示方式對渠等施以詐術,致如附表編號2至3 、4-1至4-2、5至10、17至18、32至39所示之人陷於錯誤, 而依詐欺集團指示於如附表編號2至3、4-1至4-2、5至10、1 7至18、32至39所示時間匯入如附表編號2至3、4-1至4-2、5 至10、17至18、32至39所示金額至如附表編號2至3、4-1至4 -2、5至10、17至18、32至39所示帳戶。待如附表所示編號2 至3、4-1至4-2、5至10、17至18、32至39之人遭詐得款項匯 入後,旋即依下列方式提領贓款並依序層轉上繳:⑴由林○助 持如附表編號2至3、4-1至4-2、5至10、17至18、32至39所 示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在不詳地點交由林昀融;⑵再由林昀 融在本案交收地點將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由B32;⑶再由 B32在本案交收點將提款卡及密碼交由張○賢至自動櫃員機提 領贓款;⑷張○賢提領贓款後,再將提款卡及贓款於本案交收 地點交還予B32;⑸B32復將收受贓款於本案交收地點交予B31 ;⑹B31再於不詳地點將收受贓款交付予林○助;⑺末由林○助將 收受贓款上繳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上游成員,以此等方式隱 匿犯罪所得,致無從追查其去向。




 ㈢B30、林昀融、林○助B32、張○賢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 如附表編號4-3、11至16、19至31所示時間,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 得去向之犯意聯絡,分別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如附 表編號4-3、11至16、19至31所示之人,以如附表編號4-3、 11至16、19至31所示方式對渠等施以詐術,致如附表編號4- 3、11至16、19至31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指示 於如附表編號4-3、11至16、19至31所示時間匯入如附表編 號4-3、11至16、19至31所示金額至如附表編號4-3、11至16 、19至31所示帳戶。待如附表所示編號4-3、11至16、19至3 1之人遭詐得款項匯入後,旋即依下列方式提領贓款並依序 層轉上繳:⑴由林○助持如附表編號4-3、11至16、19至31所示 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在不詳地點交由林昀融;⑵再由林昀融 在本案交收地點將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由B32;⑶再由B3 2在本案交收點將提款卡及密碼交由張○賢至自動櫃員機提領 贓款;⑷張○賢提領贓款後,再將提款卡及贓款於本案交收地 點交還予B32;⑸B32復將收受贓款於本案交收地點上交予B31 ;⑹B31再於不詳地點將收受贓款交付予B30;⑺末由B30將收 受贓款上繳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上游成員,以此等方式隱匿 犯罪所得,致無從追查其去向。
 ㈣B30、林昀融、林○助張○賢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如附 表編號40至41所示時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3人以上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 分別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如附表編號40至41所示之 人,以如附表編號40至41所示方式對渠等施以詐術,致如附 表編號40至41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指示於如附 表編號40至41所示時間匯入如附表編號40至41所示金額至如 附表編號40至41所示帳戶。待如附表所示編號40至41之人遭 詐得款項匯入後,旋即依下列方式提領贓款並依序層轉上繳 :⑴由林○助持如附表編號40至41所示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 在不詳地點交由林昀融;⑵再由林昀融在本案交收地點將上開 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由張○賢;⑶張○賢提領贓款後,再將提 款卡及贓款於本案交收地點交還予B31;⑷B31再於不詳地點 將收受贓款交付予B30,以此等方式隱匿犯罪所得,致無從 追查其去向。
 ㈤嗣為警分別於112年10月3日17時43分許、112年12月27日7時31 分許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搜索票搜索B30、林昀融址設宜蘭縣○○ 鄉○○○0段000號及B3址設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弄0號 之住居所,當場扣得金融卡8張、新臺幣(下同)41萬4,500 元、手機7支、點鈔機1台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A01、A02、A03、A04、A05、A06A07A08A09A10A11A12B1B02B03B04、B05、B06、B07、B08、B 09、B10B11B12、B13、B14、B15、B16、B17、B18、B19 、B20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B30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⑴坦承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並負責向被告B31收取贓款後上繳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事實。 ⑵坦承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順風」帳號為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游擊兵」之人供其作為詐騙行為使用之事實。 ⑶坦承於112年10月3日有在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向被告B31收取贓款18萬元之事實。 2 被告B31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⑴坦承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並負責向同案被告少年林○助收取提款卡直接交付予同案被告少年張○賢或透由被告B32交付予同案被告少年張○賢提領贓款後,再向同案被告少年張○賢或被告B32收取贓款後上繳予同案被告少年林○助或被告B30之事實。 ⑵坦承同案被告少年張○賢、被告B32為其所招募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之事實。 ⑶坦承TELEGRAM群組「盆滿鉢滿」暱稱「當鋪」之人為其本人之事實。 3 被告B32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⑴坦承經由被告B31招募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之事實。 ⑵坦承係由被告B31交付提款卡予被告B32,再由被告B32將提款卡交由同案被告少年張○賢提領贓款後,由同案被告少年張○賢將贓款及提款卡交還被告B32,被告B32再交還贓款予被告B31之事實。 ⑶坦承TELEGRAM群組「盆滿鉢滿」暱稱「銀樓」為其本人之事實。 4 證人即被告B30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⑴證明證人即被告B30係向被告B31收取提領贓款之事實。 ⑵證明被告B31之通訊軟體TELEGRAM使用暱稱為「當鋪」之事實。 5 證人即被告B31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⑴證明TELEGRAM群組「盆滿鉢滿」暱稱「銀樓」為被告B32之事實。 ⑵證明證人即被告B31向同案被告少年林○助收取提款卡直接交付予同案被告少年張○賢或透由被告B32交付予同案被告少年張○賢提領贓款後,再向同案被告少年張○賢或被告B32收取贓款後上繳予同案被告少年林○助或被告B30之事實。 6 證人即被告B32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⑴證明被告B32係透由被告B31招募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之事實。 ⑵證明係由被告B31交付提款卡與被告B32,再由被告B32將提款卡交由同案被告少年張○賢提領贓款後,由同案被告少年張○賢將贓款及提款卡交還被告B32,再由被告B32將提領贓款交還被告B31之事實。 ⑶證明被告B31之通訊軟體TELEGRAM使用暱稱為「當鋪」之事實。 7 證人即同案被告少年林○助於警詢及少年法庭調查中之證述 ⑴證明同案被告少年林○助向本案詐欺集團暱稱 「阿民」之不詳成員收取提款卡之事實。 ⑵證明同案被告少年林○助收取提款卡後將提款卡交付予被告B31之事實。 ⑶證明被告B31、同案被告少年張○賢、同案被告少年林○助知悉所從事提領款項之活動為不法行為之事實。 ⑷證明被告B31、同案被告少年張○賢、同案被告少年林○助從事提領款項之不法行為為被告B31所指揮之事實。 ⑸證明同案被告少年林○助有於112年9月29日19、20時許,在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目睹被告B31將贓款交付予被告B30之事實。 8 證人即同案被告少年張○賢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⑴證明同案被告少年張○賢係受被告B31招募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加入後由被告B31指揮其提領款項之事實。 ⑵證明同案被告少年張○賢受被告B31指示,向被告B31拿取提款卡至指定地點提領贓款之事實。 ⑶證明同案被告少年張○賢向被告B31、被告B32拿取提款卡,提領贓款後,將贓款上繳被告B31或被告B32之事實。 ⑸證明被告B31及被告B32在本案詐欺集團中負責收取贓款再轉交上手之事實。 ⑹證明TELEGRAM群組「衝衝衝」中,暱稱「當鋪」之人為被告B31之事實。 ⑺證明TELEGRAM暱稱「銀樓」為被告B32之事實。 ⑻證明被告B31有告知同案被告少年張○賢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係從事詐騙不法行為之事實。 9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⑴證明自被告B30處搜索扣得現金40萬8,500元、點鈔機1台、手機2支之事實。 ⑵證明自被告B31處搜索扣得現金2,000元、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1張、提款卡6張及手機1支之事實。 ⑶證明自同案被告少年林○助處搜索扣得現金4,000元、提款卡2張及手機1支之事實。 ⑷證明自同案被告少年張○賢處搜索扣得黑色手提包、手機1支及中國信託銀行金融提機存根1張之事實。 ⑸證明自被告B32處搜索扣得手機1支之事實。 10 證人即如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等遭詐騙之經過。 11 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中提供與本案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證明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遭詐騙之經過及受騙後匯款予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2 同案被告少年張○賢與被告B31之對話紀錄擷圖 證明同案被告少年張○賢與被告B31係從事詐騙不法行為之事實。 13 被告B30手機中TELEGRAM群組「家長接送區」對話紀錄擷圖 證明被告B30於112年9月23日、112年9月25日、112年9月28日分別有交收詐欺款項之事實。 14 同案被告少年張○賢提款明細暨ATM提款影像擷圖 證明同案被告少年張○賢持提款卡至ATM提款之事實。 15 TELEGRAM群組「盆滿鉢滿」對話紀錄擷圖、TELEGRAMN暱稱「銀樓」及「當鋪」對話紀錄擷圖 證明暱稱「銀樓」之人留言「拿給攻擊手了」、「拿到了」、暱稱「當鋪」之人留言「車拿到了嗎」、「攻擊」、「你代替死胖子」、「有一台車」、「裡面有五」、「蚊子叮」等術語以從事非法詐欺行為之事實。 16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113年1月26日警刑偵二字第1130005890號函暨所附手機鑑識分析資料 證明被告B32有於112年9月15日、同年月18日至28日、112年10月1日從事詐欺不法行為之事實。 二、核被告B31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所為,被告B31、B32就犯罪 事實一、㈡所為,被告B30、B31、B32就犯罪事實一、㈢所為 ,被告B30、B31就犯罪事實一、㈣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 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 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B30、B 31、B32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請論以共同正犯。次參酌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之立法理 由,參與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一經參與該以詐術為目的之 犯罪組織,犯罪即屬成立,且性質上屬行為繼續之繼續犯。 是被告B30、B31、B32所為,應認其係以一參與詐欺組織, 期間並分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行為,而侵害國家 法益、社會法益及個人法益,即一行為觸犯構成要件相異之 數罪名,故請各就其首次詐欺犯行,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處斷。又被告B32為成年人,同案被告少年張○賢林○助於本件非行時,均係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被告B 32與同案被告少年張○賢林○助共同實施犯罪行為,請依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成年人與少年 共同實施犯罪之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B30所為22次加重 詐欺行為、被告B31所為41次加重詐欺行為、被告B32所為38 次加重詐欺行為,犯意均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三、至本案被告B30、B31、B32收取之報酬及扣案之現金41萬4,5 00元,核屬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 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扣案之金融卡8張、手機7支、點 鈔機1台為被告B30、B31、B32所有,並供犯罪所使用,請依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戎 婕                     彭鈺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王乃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二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二項、前項第一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單位:新臺幣元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轉入帳戶 提領車手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1 A01 (提告) 112年6月29日某時許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以訊息及LINE通訊軟體以「林嘉茵」之暱稱,向A01佯稱:帶伊操作「新城」投資軟體,投資股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0萬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15日9時4分許 100,000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賢 112年9月15日9時44分許、9時45分許 各20,005元 全家便利商店壯圍濱海店 112年9月15日9時49分許、9時50分許、9時51分許 各20,005元 全家便利商店壯圍功勞店 2 A02 (提告) 112年8月間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E17股道熱腸愛心幫扶會」名稱之群組、「林宥予」之暱稱,向A02佯稱:帶伊操作「新城」投資軟體,投資股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0萬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19日9時24分許 100,000 112年9月19日10時26分許、10時27分許、10時28分許 各20,005元 統一便利商店員玉門市 112年9月19日10時35分許、10時36分許 各20,005元 全家便利店進士門市 3 A03 (提告) 112年9月初旬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探探交友軟體以不詳暱稱及LINE通訊軟體以不詳暱稱,向A03佯稱:帶伊操作投資網站,投資虛擬通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3萬7,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0日20時51分許 37,000 112年9月20日21時54分許、21時55分許 各20,005元 統一便利店永鎮門市 4-1 B21 (未提告) 112年8月11日某時許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以廣告及LINE通訊軟體以「A12…習群」名稱之群組、「澤晟…方客服」、「當沖小王子」之暱稱,向B21佯稱:帶伊操作「澤晟資產」投資軟體,投資股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822元、4萬9,179元、4萬9,999元、4萬元、1萬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1日14時03分許 50,000 112年9月21日14時44分許、14時45分許、14時45分許 各20,005元 全家便利商店五結興盛店 112年9月21日14時04分許 50,000 112年9月21日14時49分許、14時50分許、14時51分許 20,005元、20,005元、3,005元 全家便利商店羅東倉前店 112年9月21日14時12分許 50,000 112年9月21日14時32分許、14時33分許 20,005元、 20,005元 統一便利商五興門市 112年9月21日14時13分許 50,000 4-2 112年9月22日15時28分許 82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9月22日16時25分許、16時25分許、16時26分許 各20,000元 全家便利商宜蘭五結店 112年9月22日15時32分許 49,179 112年9月22日16時30分許、16時31分許 各20,000元 統一便利商店五結門市 112年9月22日15時33分許 49,999 4-3 112年9月23日8時42分許 40,000 112年9月23日10時13分許、10時14分許、10時15分許 各20,000元 統一超商壯志門市 112年9月23日8時46分許 10,000 5 B22 (未提告) 112年8月間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Youtube影音平台以廣告及LINE通訊軟體以「飆股分享交流群B07.」名稱之群組、「江雨婷」之暱稱,向B22佯稱:帶伊操作「澤晟資產」投資軟體,投資股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5萬元、2萬元、3萬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2日10時50分許 50,000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9月22日11時38分許、11時40分許、11時41分許 20,005元、50,005元、13,005元 OK便利商店五結協和店 112年9月22日10時52分許 20,000 112年9月22日11時29分許、 11時30分許、112年9月23日0時24分許 20,005元、20,005元、7,005元 統一便利商店五源門市 112年9月22日10時56分許 30,000 6 A04 (提告) 112年8月中旬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以廣告、「當沖班長」之暱稱、LINE通訊軟體以「佩珊」、「業務經理 楊亦晴」、「patience佩珊」、「富連業務經理 張善東」之暱稱,向A04佯稱:帶伊操作「富連金控」投資軟體投資股票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0萬元、3萬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2日11時51分許 100,00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9月22日12時27分許、12時27分許 各20,005元 全家便利商店宜蘭中山店 112年9月22日12時31分許、12時32分許、12時32分許 各20,005元 統一便利商店省宜門市 112年9月22日11時52分許 30,000 112年9月22日12時37分許、12時38分許 20,005元、10,005元 統一便利商店宜莊門市 7 B23 (未提告) 112年9月初旬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GMX官方客服」之暱稱,向B23佯稱:帶伊投資,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匯出5萬元、5萬元、2萬5,51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2日14時51分許 50,000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9月22日15時33分許、15時34分許 各20,000元 統一便利商店圓鴻門市 112年9月22日14時52分許 50,000 112年9月22日15時42分許 20,000元 統一便利商店滿冠門市 112年9月22日14時53分許 25,510 112年9月22日15時36分許、15時38分許 各20,000元 全家便利商店宜蘭東港店 8 A05 (提告) 112年9月10日某時許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Tinder交友軟體以「育成」之暱稱及LINE通訊軟體以「育成Steve」,向A05佯稱:帶伊操作「coupang」網站,轉帳入金可以回饋現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2萬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2日20時34分許 20,000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9月22日21時10分許 20,000元 統一便利商店壯美門市 9 A06 (提告) 112年9月20日18時許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不詳之網站以「阿ㄈㄟ」之暱稱,向A06佯稱:帶伊操作「coupang」網站,轉帳入金可以回饋現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2萬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2日21時37分許 10,000 112年9月22日22時10分許 10,000元 統一便利商店校舍門市 10 A07 (提告) 112年9月22日22時51分許前之不詳時間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金SKY~夢想天際」之暱稱,向A07佯稱:帶伊操作「EBC」投資網站,投資外匯期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萬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2日22時51分許 10,000 112年9月22日22時59分許 10,000元 統一便利商店壯志門市 11 B24 (未提告) 112年8月7日19時許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Instagram社群軟體以不詳暱稱及LINE通訊軟體以「GMX客服官網」之暱稱,向B24佯稱:帶伊操作投資網站投資門羅幣虛擬貨幣,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6萬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3日11時49分許 60,000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9月23日12時30分許、12時31分許、12時32分許 各20,000元 統一便利商店五源門市 12 A08 (提告) 112年8月24日某時許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以廣告、「理財萬事通」之暱稱,向A08佯稱:帶伊操作「Bullish」投資網站,投資股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3萬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3日11時58分許 30,000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9月23日12時37分許、12時38分許 各20,005元 統一便利商店羅結門市 13 A09 (提告) 112年9月18日21時57分許前之不詳時間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Instagram社群軟體以廣告及LINE通訊軟體以「築願新生活」之暱稱,向張佩岑佯稱:帶伊操作「Bullish」投資網站,投資虛擬通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3萬元、3萬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3日11時59分許 30,000 112年9月23日12時41分許、12時42分許、12時43分許 20,005元、20,005元、10,005元 全家便利商店五結興盛店 112年9月23日12時許 30,000 14 A10 (提告) 112年9月20日某時許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以廣告及LINE通訊軟體以「理想財富」之暱稱,向A10佯稱:帶伊操作投資網站,投資外匯期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5萬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3日13時15分許 50,000 112年9月23日13時50分許、13時51分許、13時52分許 各20,005元 統一便利商店壯美門市 15 A11 (提告) 112年9月22日22時許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以廣告,向A11佯稱:帶伊操作「Bitexen」投資網站,投資BTC比特幣,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萬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3日13時20分許 10,000 16 A12 (提告) 112年9月間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陸陸」之暱稱向A12佯稱:若要與進行援交需先匯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2萬元。 112年9月23日20時22分許 20,000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9月23日20時45分許 20,005元 統一便利商店宜商門市 17 B25 (未提告) 112年9月13日11時3分許前之不詳時間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以廣告及LINE通訊軟體以「智能理財家」、「BitTop」之暱稱,向B25佯稱:帶伊操作「BitTop」投資網站,投資虛擬通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3萬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4日12時16分許 30,000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9月24日12時39分許、12時40分許、12時40分許 各20,005元 統一便利商店壯志門市 18 B1 (提告) 112年9月中旬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以廣告、LINE通訊軟體以「財富指揮家」、「BitTop」之暱稱,向B1佯稱:帶伊操作「BitTop」投資網站,投資並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3萬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4日12時19分許 30,000 19 B02 (提告) 112年8月中旬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長和雨婷交流群F80」名稱之群組、「江雨婷」、「澤晟官方客服」之暱稱向B02佯稱:帶伊操作「澤晟資產」投資軟體,投資股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0萬元、10萬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5日8時42分許 100,000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9月25日9時53分許、9時54分許、9時55分許 各20,005元 萊爾富便利商店頭城頭圍庄店 112年9月25日8時43分許 100,000 112年9月25日9時42分許、9時42分許、9時43分許 各20,005元 統一便利商店頭城門市 112年9月25日9時59分許、10時許 20,005元、10,005元 統一便利商店三崙門市 20 B03 (提告) 112年9月25日8時58分許前之不詳時間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以廣告及LINE通訊軟體以不詳暱稱,向B03佯稱:帶伊操作「澤晟資產」投資軟體,投資股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5萬元、5萬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5日8時58分許 50,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9月25日10時1分許 20,000元 統一便利商店三崙門市 112年9月25日10時4分許 、10時5分許、10時6分許 各20,000元 統一便利商店金桔門市 112年9月25日9時許 50,000 112年9月25日10時9分許 20,000元 全家便利商店羅東復興店 21 B04 (提告) 112年8月6日9時許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Instagram社群軟體以廣告、LINE通訊軟體以「財智新思維」、「Bullish」、「冠軍操盤員」之暱稱,向B04佯稱:帶伊操作投資網站,投資外匯期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萬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5日12時03分許 10,000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9月25日13時9分許、13時10分許 各20,005元 統一便利商店五結門市 22 B05 (提告) 112年9月24日某時許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網站以廣告及LINE通訊軟體以「夢想智能家」、「Stellar」、「緯豪(阿豪)」之暱稱,向B05佯稱:帶伊操作「Stellar」投資網站,投資虛擬通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萬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5日12時31分許 10,000 23 B06 (提告) 112年9月25日12時38分許前之不詳時間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不詳之暱稱,向B06佯稱:帶伊操作「Stellar」投資網站,投資USTD虛擬通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萬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5日12時38分許 10,000 24 B26 (未提告) 112年9月25日13時7分許前之不詳時間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以廣告及LINE通訊軟體以「悟股道場」名稱之群組、「葉佳琪(悟股)」、「客服 劉經理」之暱稱,向B26佯稱:帶伊操作「富連金控」投資軟體,投資股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0萬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5日13時7分許 100,00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9月25日13時57分許、13時57分許、13時58分許 各20,005元 全家便利商店宜蘭五結店 112年9月25日14時1分許、14時1分許 各20,005元 OK便利商店五結協和店 25 B07 (提告) 112年8月間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以「當沖小王子」之廣告及LINE通訊軟體以「澤晟官方客服」之暱稱,向B07佯稱:帶伊操作「澤晟資產」投資軟體,投資股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萬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5日13時18分許 10,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9月25日14時3分許 10,000元 OK便利商店五結協和店 26 B08 (提告) 112年9月23日18時許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網站以廣告及LINE通訊軟體以「財聚關鍵」、「智能客服」之暱稱,向B08佯稱:帶伊操作投資網站,投資虛擬通貨、股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萬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5日13時47分許 10,000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9月25日14時40分許、14時41分許 20,005元、10,005元 統一便利商店壯五門市 27 B09 (提告) 112年9月24日20時30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網站不詳暱稱,以協旺國際有限公司之名義及LINE通訊軟體以「夢想計畫」之暱稱,向B09佯稱:帶伊操作「JCFNS」投資網站,投資泰達幣虛擬通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然操作錯誤,需再儲值才可出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萬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5日13時51分許 10,000 28 B10 (提告) 112年9月15日某時許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Instagram社群軟體以不詳暱稱及LINE通訊軟體以「信賢」、「JCFNS」之暱稱,向B10佯稱:帶伊操作「JCFNS」投資網站投資外匯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萬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5日15時15分許 10,000 112年9月25日15時36分許、15時36分許 20,005元、10,005元 統一便利商店壯美門市 29 B11 (提告) 112年9月25日13時25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廣告及LINE通訊軟體以「智能經濟學」、「EBC」之暱稱,向B11佯稱:帶伊操作「EBC Financial Group」投資網站,透過AI人工智能量化分析數據進行交易,投資外匯、黃金,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萬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5日15時16分許 10,000 30 B12 (提告) 112年9月8日某時許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廣告及LINE通訊軟體以「得利財務投資」、「CryptoTops金融客服」之暱稱,向B12佯稱:帶伊操作「新東方金融」投資網站,投資虛擬通貨、股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萬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5日19時53分許 10,000 112年9月25日20時36分許 10,005元 統一便利商店壯圍門市 31 B27 (未提告) 112年9月初旬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Instagram社群軟體以廣告及LINE通訊軟體以「呂易軍」之暱稱向B27佯稱:帶伊操作投資網站,投資股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萬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5日20時30分許 10,000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9月25日20時57分許 9,000元 全家便利商店壯圍濱海店 32 B13 (提告) 112年8月31日某時許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以廣告及LINE通訊軟體以「劉佩珊-(環宇)」、「業務經理楊亦晴」之暱稱向B13佯稱:操作「富連金控」投資軟體,投資股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5萬元、3萬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6日9時30分許 50,00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9月26日10時31分許、10時32分許、10時33分許 各20,005元 統一便利商店五源門市 112年9月26日9時32分許 30,000 112年9月26日10時35分許 20,005元 OK便利商店五結協和店 33 B14 (提告) 112年9月15日9時20分許前之不詳時間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VIP會員操作實戰班」、「股海明燈」名稱之群組、「陳思雅」、「滙豐 陳玉婷」之暱稱向B14佯稱:操作「滙豐」投資軟體,投資股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0萬元、5萬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6日9時38分許 100,000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9月26日10時47分許、10時47分許、10時48分許 各20,005元 統一便利商店五興門市 112年9月26日11時57分許 50,000 112年9月26日10時51分許、10時52分許 各20,005元 統一便利商店羅結門市 34 B15 (提告) 112年8月19日某時許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以廣告及LINE通訊軟體以「長和雨婷交流群F78」名稱之群組、「江雨婷」、「澤晟官方客服」之暱稱,向B15佯稱:操作「澤晟」投資軟體,投資、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0萬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6日10時05分許 100,000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9月26日10時37分許 20,005元 OK便利商店五結協和店 112年9月26日10時40分許、10時41許 各20,005元 全家便利商宜蘭五結店 112年9月26日10時43分許、10時43分許 各20,005元 統一便利商店五結門市 35 B28 (未提告) 111年11月間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以廣告及LINE通訊軟體以「金股領航」名稱之群組、「佩珊」、「業務經理 楊亦晴」之暱稱,向B28佯稱:操作「富連金控」投資軟體,投資股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5萬元、1萬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6日11時12分許 50,00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9月26日12時4分許、12時5分許、12時5分許 各20,005元 全家便利商店五結興盛店 112年9月26日11時13分許 10,000 36 B16 (告訴) 112年9月23日某時許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以軟體廣告及LINE通訊軟體以「圓夢計畫」(後更名為蓓敏專員)、「X.T」之暱稱,向B16佯稱:操作「Mtytce」投資網站,投資USDT虛擬通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萬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7日13時47分 10,000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9月27日14時36分許 20,000元 統一便利商店壯圍門市 37 B17 (告訴) 112年9月27日某時許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以廣告及LINE通訊軟體以「信利源財富客服人員」、「Jumster EX」之暱稱,向B17佯稱:操作「Jumster EX」投資網站,投資比特幣虛擬通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萬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7日14時52分 10,000 112年9月27日15時許 20,000元 全家便利商店壯圍濱海店 38 B18 (告訴) 112年9月27日15時12分許前之不詳時間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以廣告不詳名稱之社團及LINE通訊軟體以「幣鈔勝卷」之暱稱,向B18佯稱:操作「GEMINI一站式交易所」投資網站,投資虛擬通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萬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7日15時12分 10,000 112年9月27日15時17分許 20,000元 統一便利商店壯美門市 39 B19 (告訴) 112年8月16日某時許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INSTAGRAM社群軟體以不詳暱稱及LINE通訊軟體以「GMX官方客服」之暱稱、「宋彥文」之名義,向B19佯稱:操作「GMX」投資網站,投資虛擬通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3萬元、3萬元、3萬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7日21時03分許 30,00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9月27日21時25分許、21時25分許、21時26分許 各20,005元 統一便利商店壯志門市 112年9月27日21時19分許 30,000 112年9月27日21時19分許 30,000 40 B20 (告訴) 112年7月5日某時許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前程似錦》秉霖商學院」名稱之群組、「陳秉霖」、「likescoin客服專員001」、「喵喵幣所」、「黃漢光」、「劉武東」之暱稱,向B20佯稱:操作「likescoin」投資軟體,投資USDT泰達幣,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0萬元進行投資。 112年10月3日10時39分許 100,000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0月3日11時41分許、11時41分許、11時42分許 各20,005元 全家便利商店壯圍美功店 41 B29 (未提告) 112年9月中旬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不詳名稱之群組、「陳秉霖」、「黃曉萱」、「likescoin客服專員001」之暱稱,向B29佯稱:操作「likescoin」投資網站,投資虛擬通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5萬元進行投資。 112年10月3日11時29分許 50,000 112年10月3日11時45分許、11時46分許、11時47分許、11時47分許、11時48分許 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10,005元 統一便利商店壯美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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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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