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92號
聲 請 人 嶸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萬益
代 理 人 曾一晴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92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1 嶸順實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湖分公司 秀山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293,265元 JE4195001 11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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