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484號
SLDV,114,除,484,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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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王俊程林秋嬌繼承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聯華實業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0002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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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