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張紘彰(即張資宜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許世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
併後之消滅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0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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