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53號
聲 請 人 許順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紫音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53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范登超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港分公司 未記載 37,430元 FK0444535 11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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