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除字第447號聲 請 人 也行雷射自動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宗哲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5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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