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447號
SLDV,114,除,447,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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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也行雷射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哲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5日上午9時15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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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也行雷射自動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