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442號
SLDV,114,除,442,2025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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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42號
聲 請 人 陳來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
第1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附表:
證券字號 股數 89ND0932641 3 1,000股 89ND0932642 2 1,000股 89ND0932643 1 1,000股 89ND0932644 1 1,000股 89ND0932645 0 1,000股 89ND0932646 9 1,000股 89ND0932647 8 1,000股 89ND0932648 7 1,000股 89ND0932649 6 1,000股 89ND0932650 8 1,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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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