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432號
SLDV,114,除,432,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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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32號
聲 請 人 邱應忠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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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