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29號
聲 請 人 黃曉茜
代 理 人 黃澤順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致福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佩諭附表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