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林佳蓁即江碧月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
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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