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416號
SLDV,114,除,416,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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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林佳蓁江碧月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
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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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