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26號
原 告 張恩得
訴訟代理人 張家銘律師
被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預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
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
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經查,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4日
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因送達原
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上規
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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