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08號
原 告 高啟唐
被 告 涂誠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0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
、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