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07號
原 告 曾馨慧
被 告 劉承傳即劉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正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另其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均應
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映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