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4年度,214號
SLDV,114,重訴,214,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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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14號
原 告 劉坤圖
被 告 張婉琳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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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