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仲南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金坤
上列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7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
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5萬9,6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6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