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206號
SLDV,114,訴,206,202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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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6號
原 告 李靖葦

訴訟代理人 劉彥君律師
複 代理 人 練子立律師
被 告 陳家蓁

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金上字第35號民事訴訟事件判決確
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
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前曾合意由原告先行代墊款項嗣後再還款
原告,其已代墊新臺幣(下同)268萬5784元,並已催告被告
返還,惟被告迄未返還,乃依前揭合意請求被告如數給付。被
告則稱兩造間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金上字第35號民事訴訟事
件(下稱他訴訟),法院於判決時已將本件訴訟中所涉及之部
分金額於他訴訟第二審判決認定原告應賠償被告之金額內扣除
,而生抵銷判斷消滅債權之效力,如該案確定,該數額已被抵
銷即不能再為主張,且若不認為另案已抵銷,被告於本件訴訟
亦要以他訴訟所認定之被告對原告之損害賠償債權為抵銷抗辯
等情。而因他訴訟已上訴第三審審理中,且他訴訟所認定之損
害賠償金額,與本件主張爭點均有相關,裁判後於兩造間亦產
生拘束力,基於審判之妥適、正確性等考量,認他訴訟所涉債
權,為本件得否以之抵銷之前提問題,且兩造均同意本件於他
訴訟判決確定後再續行審理(見本院卷第345頁),是本院認
在他訴訟判決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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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