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867號
SLDV,114,訴,1867,2025102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67號
原 告 學學國際文化創意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實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
複代理人 林心瀅律師
被 告 玉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耀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3萬1,686元。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
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房屋之價額為準,其
附帶請求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計其價額。次按
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標的,故房屋所有
權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為準,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而不應將房屋坐落之土地價
額併算在內(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75號裁定要旨參照)。
查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附表一所示建物(下稱系爭建物
)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57
萬3,13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自114年6月1
日起至返還系爭建物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64萬3,283元。揆諸
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建物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加計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積欠租金、管理費、車位清潔費之
金額,及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自114年6月1日起至起訴日即114年
6月20日之前1日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5,884萬2,091元(計算式詳附表二),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4萬8,380元,扣除原告已繳部分,尚應補繳51萬6,694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附表一:系爭建物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層次)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 樓 層 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94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臺北市○○區○○○○段000號8樓 鋼骨造 10層(八層) 層次面積 597.15 全部 備考 共有部分: 西湖段四小段2946建號,1,416.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98 西湖段四小段2947建號,6,890.8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105
附表二:
一、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
依系爭建物之面積1,311.1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597.
15平方公尺+1,416.71平方公尺×1098/10000(共有2946建號
部分)+6,890.89平方公尺×100000分之8105(共有2947建號部
分)≒1,311.1平方公尺,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1位],據此估
算系爭建物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5,586萬1,546元,此有臺北
市政府地政局建築價額試算表在卷可稽。
二、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57萬3,132元;訴之聲明
第三項部分:自114年6月1日起至起訴日即114年6月20日之
前1日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為40萬7,413元(計算式:
643,283×19/30≒407,413,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884萬2,091元(55,861,546+2
,573,132+407,413)。

1/1頁


參考資料
學學國際文化創意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