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827號
SLDV,114,訴,1827,2025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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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27號
抗 告 人 林蕭麗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唐春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逾期未繳納抗告費用,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民
  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4條第2項規定,提起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8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抗告人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
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本院所為裁定提
起抗告,應徵抗告程序裁判費用1,500元,抗告人尚未繳納
抗告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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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